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Bureau de l'Économie et du Commerce de l'Ambassad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République Islamique de Maurita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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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第02/BCM/MF/GR BCM 联合公报
自1995年12月起,日常交易中通过被授权的中介机构进行的转汇,无论其形式如何,均是自由的。

  自2001年以来,据统计显示,经济人越来越多地使用外汇现钞来支付其日常交易。但这种支付方式面临外汇市场上存在的伪钞、偷盗或丢失等风险,增加了经济人的额外支付。

  此外,从长期看,这种转汇方式将危害毛里塔尼亚金融体制的可信性。

  因此,为执行毛塔财政部长、中央银行行长于2002年8月1日联合签署的第00870号法令,制定本实施细则,同时确定了常驻或非常驻旅客进出境携带外汇现钞的规定和条件。

  第一条:本条例系指:

  - “常驻旅客”, 凡在毛塔有住所并在毛塔居住六个月以上所有国籍的自然人,但外国外交官及国际组织常驻官员除外。

  - “非常驻旅客”,在国外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有住宅的所有国籍的自然人,毛驻外机构外交人员除外。

  第二条:常驻与非常驻旅客,当离境时其所携带外汇现钞等于或大于3000美元时必须申报。

  毛中央银行可修改此最高现额。

  第三条:为支付国外旅费、学费、医疗费及商品进口货款,常驻旅客有权携带外汇现钞出境。

  银行或汇换所须开出标有旅客姓名、地址,外汇金额、汇价、手续费及转汇理由(旅游、商务旅行、学费、治疗费等)的银行外汇销售单(见附件2)。

  外汇销售单一式三联,交客户第一联,交海关第二联,第三联由银行或兑换所保留。

  外汇销售单为一次旅行有效,有效期为一个月。

  银行和兑换所必须在旅客护照及交通票据上写入银行外汇发放记录,加盖印章。

  只有在退回所购的全部外汇后,加注的票据才能得到出票人偿还。

  一次旅行携带的外汇金额必须低于3000美元或其它等值外汇。

  然而,在拥有理由及毛中央银行许可证情况下,常驻旅行者可以携带等于或大于3000美元以上的外汇。毛中央银行直接或通过授权的中介机构将批准的申请交给申请人。

  备注:根据2002年9月2日毛中央银行行长签署的第03 BCM / MF / GR BCM号条例规定,上述第三条中的第五段和第六段(黑体字)全部取消。

  第四条:常驻和非常驻旅客可自由无限制地带入外汇,等于或超过3000美元的外汇必须申报。毛中央银行可以改变最高限额。

  第五条:常驻者须将带进的外汇存入其所在的银行外汇帐户中,或于入境后30天内,将所带进的外汇现钞向银行、兑换所或银行办事处出售。

  第六条:非常驻旅客可以自己保存其所带进的外汇现钞,但其在逗居期间的开消费用,须向银行、兑换所或银行办事处兑换部分或全部外汇。

  被允许的兑换机构或兑换办事处须向售汇人交付兑换单标号、兑换机构名称、外汇种类、汇价、乌吉亚金额及汇兑日期的兑换单。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通知非常驻旅客,特别是以阿拉伯文、英文和法文三种文字编写的显目布告形式,在将所剩的乌吉亚兑换为外汇以便重新带出境外时,须提供汇兑单据,

  第七条:非常驻旅客可以将申报带进但尚未使用的外汇余款带出境:

  --低于1000美元外汇无须证明。

  --当带出的外汇现钞金额高于1000美元或更大时,须出示入境时填写并经海关盖章的外汇入境申报单(详见附件1)。

  非常驻旅客在入境时只有按附件1填写由海关印制的外汇入境申报单,才能将1000美元以上的外汇现钞带出去。上述外汇入境申报单为一次性使用、有效期自入境之日起至非常驻旅客在毛逗留日期结束。

  第八条:非常驻旅客可以将其汇换的尚未使用的乌吉亚退换成外汇现钞,此兑换须出示:

  --汇兑金额低于1000美元时,出示外汇销售单。

  --兑换等值等于或大于1000美元金额时,凭外汇销售单、经海关盖章的外汇入境申报单。

  上述退换乌吉亚,须提供标明所购入的乌吉亚金额、外汇种类及外汇兑换金额的外汇销售单,及外汇入境申报单号码。

  第九条:毛中央银行将根据需要对此条例一条或几条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条:违反此条例规定者,将现行的第74.022号法令及其实施的细则予以制裁。

  第十一条:财政部海关部门和毛塔中央银行部门负责实施此条例。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签字之日生效,同时废除以前所有同本条例相异的条款。



       财政部长           中央银行行长
     BOYDIEL O.HOUMEID     SIDEL MOCTAR O.NA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