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总理
核准签发:
D.G.L.T.EJ.O
法令草案编号:…………………..….………PM/MIM
有关替换2008年11月4日颁布之第2008-154号法令
确定矿业特许权使用税费之一些规定。
共和国总理
根据工业和矿业部长的报告,以及根据下列法律或法令,正式颁布该项政府法令:
鉴于2006年7月12日颁布的宪法第2006-014号法令,并于1991年7月20日重新修订的宪法;
鉴于2008年8月13日颁布的宪法第2008-002号法令,有关国家高级委员会的临时权力;
鉴于2008年4月27日颁布的矿业法第2008-011号之法令;
鉴于2007年9月6日颁布的政府法令第157.2007号之法令,有关部长委员会、总理和各个部长的权限之规定;
鉴于2008年8月14日颁布的政府法令第150-2008号法令,有关总理提名之决定;
鉴于2008年8月31日颁布的政府法令第159-2008号法令,有关政府成员提名之决定;
鉴于2009年1月19日颁布的政府法令第010-2009号有关修订和补充2008年10月5日颁布的政府法令第2008-174号法令有关工业和矿业部长与行政管理中心组织部的权限之决定;
鉴于2008年11月4日颁布的政府法令第2008-158号有关修订和补充2003年1月14日颁布的政府法令第2003-002号法令,有关修订完善于1996年10月9日颁布的政府法令第96.067号法令之一些条文规定,同时也修订了于1980年6月9日颁布的政府法令第80.121号法令中有关采矿税收政策的一些条文和规定。
部长会议一致通过本法令,其内容如下:…………………………………..
政府法令
第1条:根据2008年11月4日政府颁布的第2008 – 158号法令第3条之税收规定,并且根据2003年1月14日颁布的第2003-002号法令、1996年10月9日颁布的第96.067号法令以及1980年6月9日颁布的第80.121号法令之一些有关矿业特许权使用税费的修订和补充规定,现将矿业方面的税费征收比例分配如下:
- 60%适用于国家预算;
- 40%适用于矿业部门对矿山的征收。
但是,如果上述税费征收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总金额超过600.000.000 UM时,则必须按照下列比例分配:
- 70%适用于国家预算;
- 30%适用于矿业部门对矿山的征收。
如果超过最高限额十亿乌吉亚时, 则必须按照下列比例分配:
- 75%适用于国家预算;
- 25%适用于矿业部门对矿山的征收。
矿业部长必须通过某项命令,对其所管辖的相关部门及其各个不同的运营机构,就各自负责管理的矿山、采矿场和矿业促进区域内的采矿经营单位相应征收一定额度的税费。
第2条:必须废除以前与本法令相互冲突的所有相关规定,特别是,废除2008年11月4日颁布的第2008.158号法令中的一些与本法令相冲突的规定。
第3条:工业和矿业部长以及财政部长必须各负其责,认真实施本法令,并且将本法令公布于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官方公报上,以正式颁布实施。
于努瓦克肖特正式颁布实施。
总理:莫拉伊 乌尔德 穆罕默德 拉格达夫 博士
工业和矿业部长 财政部长
阿卜杜拉穆罕默德乌尔德欧达 西迪艾哈迈德乌尔德雷斯
抄送文件副本
PRHCE/MSG 2
PM/MSG 2
MF 2
MIM 2
所有相关部门 30
J.O 3
国家档案局 2
DMG 2
DCM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