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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进口条例的通报
2002-10-07 00:06
  为能够有一个更好的进口核查运作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减轻进口商办理进口手续,本条例决定对建立进口必需资料的程序进行修改。本条例宗旨为明确商品进口条例,并从今日开始实施。

  第一章

  第一项 一般条款

  持有进出口证商人的进口许可取消。

  进口仅需要建立进口预先申报单(以下简称DPI),免去毛塔初级银行的指令。

  第二项 建立进口预先申报单(DPI)

  一旦签定订货合同,进口商向监督总公司(以下简称SGS)提交供货方出具的形式发票一份,并告诉办理付款的毛银行或外汇兑换处的名称及地址,或注明货款将以外汇现钞支付。

填写SGS公司DPI预报单一式七联, 明确付款方式。依据进口预报制度的建立,由毛中央银行的统计签字制度从今日起取消。

  SGS公司在一式七联的DPI预报单上签字后,由SGS公司向以下单位发放DPI单据:

  - 毛塔中央银行一份(白色)。
  - 贸易、手工业和旅游部一份(白色)。
  - 海关一式三份(兰色、紫色和黄色)。
  - 进口商二份(绿色、红色)。

  第二章 通过毛银行或外汇兑换处在国外帐户支付进口货款的程序

  为支持进口商的外汇需要,在兑换市场上进行汇兑交易(根据N°22/GR/95外汇兑换规则),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的毛初级银行或外汇兑换处须在SGS公司制定的交给进口商的二份DPI预报单上批注“实现兑换市场上外汇兑换交易,通过毛银行或外汇兑换处在外国银行开立的帐户里支付进口货款。”的字样,然后绿色的DPI预报单退给进口商,红色的DPI预报单由银行或外汇兑换处保存。

  第一项 进口付款方式

  A)开立信用证付款方式
  - 在信用证项下,只能在最后确定的装船日期前最多10天,由外国银行通知毛有关银行后,外汇才可以获得。
  - 毛初级银行在其与国外银行的协议中规定,只有在付款交单的信用证付款时银行帐户被记入借方帐户的情况下,才能开出跟单信用证。
  - 提单或其它运输单据必须注明目的地“毛里塔尼亚”。运输单据必须经过毛塔付款银行背书确认。

  B) 凭单付款方式

  即期或远期凭单付款,可以在货物清关前完成,凭在毛塔境内的货物代理、船代理或轮船公司出具的并经海关签署的“到货通知单”。

  在任何情况下,外汇购买只能在合同期限内进行,并且提供以下单据:

  合同规定的最终发票、附件,以及报关单,或者经海关签署的“到货通知单”。

  在外汇汇出前,毛塔银行或外汇兑换处必须保证单据的一致性。

  第三章 以外币现钞支付进口货款

  第一项 购买外汇现钞

  在进口商决定以外币现钞支付进口货款时,在他接到DPI预报单时起,凭二份DPI 预报单,可向毛塔初级银行或外汇兑换处购买相当于进口金额加上被证实的附加费用的外汇现钞。

  毛塔银行或外汇兑换处须做以下工作:
  - 自留红色的DPI预报单。
  - 在绿色的DPI预报单上签注售出的外汇币种及金额,并退给进口商。
  - 交给进口商一份加盖图章的外汇销售单。
  - 在进口商的护照及其旅行票据(机票等)上加注已售予的外汇现钞金额。

  第二项 支付进口商品外汇现钞的出境

  当进口商采取外汇现钞支付其进口商品时,在其或其职员携带外汇现钞出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出示由毛塔银行或外汇兑换处签署的外汇销售单、护照及旅行票据(即机票)。

  第四章 商品报关

  进口商在海关外汇兑换处登记时提交绿色的DPI预报单,以及第二章或第三章规定的盖有图章的外汇销售单一份。登记后,海关保留一份DPI预报单,并向毛塔中央银行和贸易部分别寄去一份预报单。

  进口商品可以分一次或几次实现。在货物分批进口登记时,海关向中央银行寄一份每批报关登记复印件。进口商品登记汇总后,海关保留DPI预报单一份,并向中央银行和贸易部分别寄去DPI预报单一份。

  毛塔初级银行和外汇兑换处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一切有别于上述通报的条款,尤其是第NO./20/GR/95和NO.08/GR/97.的通报将全部废除。

  此条例于签字之日起生效。

毛塔中央银行行长
MAHFOUD O.MOHAMED ALI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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